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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3-04-13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合政办20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合各单位:

《合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管理制度(试行)已经2021年1月2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8

(此件公开发布)

 

 

合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公文呈批发文稿纸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各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公文、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

(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确定。

(三)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理由,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审核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公文制作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由签发人审核把关;由部门草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草拟部门负责人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按照文件审签权限,由文件审核人审核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公文,重新办理。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由办理部门负责将主动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定期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将对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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